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岩矿心是地质勘查工作中一项重要基础实物资料,是研究和评价地质矿产的重要依据。
为妥善保护和保存岩矿心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含岩屑,下同)的现场管理、减缩处理、移交入库和库房管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勘查行业钻探岩矿心的全程管理。
2 岩矿心的现场管理
2.1 钻前准备
2.1.1 平整机场时,机台要平出放置岩矿心的场地,并有防雨和遮阳设施。
2.1.2 开钻前,机台(井队)应将钻孔(井)地质编录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岩矿心装具和用于岩矿心编号的书写工具、材料等准备好,没有足够的岩心箱不得开钻。
2.2 钻孔(井)取心
2.2.1 采取岩矿心应严格按照岩心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退取岩矿心,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岩矿心人为破碎或次序颠倒。对于松软岩矿心要尽量保持原状。
2.3 岩矿心整理
2.3.1 从岩心管取出的岩矿心应按其出筒的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洗。岩屑要用清水漂洗,以露出岩石本色为准。不能水洗的岩矿心(盐类矿产和含油气岩心等)应揩去泥浆或除去泥皮。并清除假岩心和外来混杂物质。
2.3.2 将清理好的岩矿心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在岩心箱(盒)内。
岩屑以及中心取样钻孔样品应先进行干燥处理,一般可采用自然凉晒的干燥方法,必要时采用可控温或低温烘干,禁止高温烘烤。经干燥处理后的岩屑,应连同标签一并装入岩屑袋内。GSR样品晾干后先行缩分,作为地质副样的一份装袋保留。从微型旋流器收集的柱状样品需要时可作为岩性实物剖面保存。
2.3.3 松散、破碎的岩矿心应按其所在位置分段装入袋内。易挥发、潮解和易于氧化的岩矿心要及时装入密闭容器保存。对油基泥浆取心和密闭取心井的油砂必须立即用无色玻璃纸或油纸包好用蜡密封,以便取得含油饱和度等有关资料。
2.3.4 岩矿心丈量要准确。丈量时应尽量将各自然断块对接好,对于松散、破碎的岩心不得随意拉长或压缩,必要时可采用体积法换算其长度。
2.3.5 所有岩矿心均需按回次(简次)统一编号。凡长度大于10cm的岩心(矿心为5cm)直接在圆柱面上或横切面上编号;小于上述长度的岩矿心分段装袋后编号。
2.3.6 编号时,用红(白)漆或油浸色笔写明回次号(左侧)、本回次岩心总块数(分母)和该块岩心的序号(分子)。其右端应为靠近孔底(或钻头)的一端。袋装岩矿心只在袋上标记,袋内放入标签。
2.3.7 每个回次的岩矿心整理后应当即填写岩心牌(票),写明本回次取心数据,并置于本回次岩矿心的末端。岩心牌采用木牌,其外加套透明薄塑。岩心牌格式如图所示 。
岩 心 牌
孔(井) 回次
孔深 ~ m 进尺 m
岩心长 m 编号及块数
残留岩心 采取率 %
年 月 日 记录员
2.3.8 岩矿心编号标记和岩心牌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楚,数据准确。
2.4 岩矿心的现场保管
2.4.1 现场岩矿心均应装入岩心箱(盒)内,箱内岩矿心上下回次应插放挡板(岩心牌),行与行之间应有岩心隔板隔开。岩心箱外侧表明矿区名称、孔号、箱号(以孔为单元按所装岩矿心自浅而深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起止回次号。若为岩屑或GSR样品还应标明孔深和袋数。
2.4.2 现场岩矿心应摆放整齐,岩心箱垛高不得超过1.5m,钻孔验收后岩矿心应及时入库保管。
2.4.3 岩心箱(盒)必须质地坚固,便于搬运,规格符合要求。
2.4.4 地质编录时要检查岩矿心编号和摆放情况,其上下次序是否颠倒,连接是否合理,并复核岩矿心长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机(班)长提出,并及时纠正。
2.4.5 地质编录后应将岩矿心放回原处。若需采集标本应在记录本上注记,并填写取心票放入箱内相应位置。
2.4.6 凡因观察岩性或采样致使岩矿心断裂、编号破损的,应由当事人重新标记。
2.4.7 对钻孔岩矿心采取化学分析样品时,除个别特殊矿种,均应采用劈分法或切割法。劈分的一半作为岩矿心幅样保存。岩屑正样保存重量不少于200g。若因实验测试需要,必须采取全部岩矿心或整段岩心柱时应在项目地质设计中加以明确。
2.4.8 现场岩矿心由机台(井队)负责保管。除编录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员在机台(井队)现场采样。
3 岩矿心移交入库
3.1 岩矿心入库
3.1.1 终孔后,岩矿心经现场验收,由机台(井队)负责派人护送到矿区岩心房或岩心分库暂存。
3.1.2 矿区勘查工作结束,岩矿心按规定缩减后,凡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应移交岩心总库保管。
3.1.3 若有条件时,各地质队应将各矿区需永久保存的岩矿心移送局级中心库或地区性岩心库。
3.1.4 岩矿心转运途中应有专人负责。岩心箱应加盖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岩心箱翻到,造成岩矿心散乱、污损、丢失。
3.1.5 岩矿心入库均需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库房人员应对入库岩矿心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1.6 验收时应根据入库验收单对照实物资料逐箱核对,检验后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存档备查。
3.1.7 凡验收不合格的,库管人员不予签字,待差错消除后再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3.2 岩矿心移交
3.2.1 矿区勘查工作结束,分队应将需要长期保存的岩矿心移交大队岩心库保管。
3.2.2 勘探矿区的岩矿心,若矿山建设需要,可在勘探报告批准后,经双方协议和局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生产部门。
3.2.3 岩矿心移交时需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按岩矿心移交登记表清点实物,核对无误后连同岩心箱(盒)一并移交,并在移交登记表签字盖章。岩矿心移交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接受单位保存,一份由移交单位存档备查,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4 岩矿心的缩减与清除
4.1 岩矿心缩减
4.1.1 岩矿心缩减应遵循留存适度、处理慎重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缩减必须在做好现场管理的基础上对岩矿心实物资料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利用之后。缩减工作一般在矿区工作的后期进行。
4.1.3 缩减岩矿心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审慎地做出取舍。一般应视地质工作性质、阶段,矿区地质研究程度和综合评价的深度以及是否做了系统的测井工作而定。矿区地质研究程度高的,综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做过系统测井工作的,以及一般性矿种的岩矿心原则上可以较大量的缩减;反之,则应多留或暂不缩减。
4.1.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增加留存数量:
a. 我国特有的矿床类型或新类型;
b. 在成因类型上属于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矿床;
c. 矿石组分复杂,选冶性能较差,综合利用问题尚未解决的矿床;
d. 工业远景尚不明的矿区;
e. 未进行综合评价的矿区;
f. 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或具有特殊意义的矿区(地区);
g. 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或问题的矿区。
4.1.5 凡基准井、参数井、资料井、主要超深井、油气发现井和各类控制孔以及地质设计规定需要全孔保留的钻孔岩矿心不得缩减。
4.1.6 凡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普查矿区(点)或物化探异常场区,其钻孔岩矿心暂不缩减。已作出否定评价的矿点或异常点亦应保留少量有代表性的岩矿心。
4.1.7 缩减方法
4.1.7.1 每个矿区应保留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控制钻孔。勘探矿区可选择1~2条最有代表性的钻孔剖面和若干个在地层、构造等方面有重要意义的钻孔,上述钻孔的岩矿心全孔保留,其余钻孔的岩矿心在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可按规定缩减后保存。
4.1.7.2 油气勘查中各类性质的深井岩心与岩屑(正样)原则上不进行缩减。各类探井的岩屑和中浅井的岩心在保留具有地区代表性及特殊意义剖面的基础上按设计要求进行缩减。
4.1.7.3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地热地质探察中的各类控制孔、基准孔、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钻孔以及具有区域性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对比或特殊科学意义的钻孔,其岩心原则上应全孔保留,余者按规定分层缩样后保存。
4.1.7.4 对于钻孔中的矿体(矿层)包括油气储集层段、热储层、含卤水层和其他目的层段及其直接顶底板、矿化蚀变带、标志层、有重要意义的构造现象和可能的含矿层、储集层以及各类技术测试样品的取样层段等的岩矿心,原则上不进行缩减或增加留存数量。
4.1.7.5 某些矿层很厚的非金属矿床和极个别的金属矿床,允许在已证实属相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内,结合考虑其他地质因素,按适当的比例缩减矿心,但留有的矿心其长度不得小于矿层厚度的三分之一。
4.1.7.6 钻孔岩心应按岩性分层缩减。根据岩性分层和厚度,每层选留长度大于8cm的(松散岩心样品规格为5cm3)有代表性的岩心标本1~3块。选留的岩矿心应编号,连同所有岩心牌依次摆放在岩心箱(盒)内,并填写岩心缩减登记表。
4.1.8 岩矿心缩减,应在矿区或项目地质技术负责人主持下,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研究,按缩减的原则要求,结合矿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出切实可行的缩减方案,报请上级批准后执行。
岩矿心缩减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文字部分 主要叙述缩减岩矿心的地质依据和缩减的方案;
附表 岩矿心缩减登记表
必要时可附加有关图件,表示缩减的钻孔位置或钻孔岩矿心缩减的具体层段。
4.1.9 缩减方案的审批权限:一般矿区或异常验证和普查评价项目的岩矿心的缩减方案由大队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要勘探矿区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缩减方案由大队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2 岩矿心清除
4.2.1 清除范围
4.2.1.1 根据批准的项目地质设计或岩矿心缩减方案,凡缩减后无须保留的岩矿心以及保管期满的岩矿心均属清除对象。
4.2.1.2 油气钻井的岩屑幅样原则上不保留。参数井与重点普查的岩屑副样保留到该区评价报告提交后,其他类井的岩屑副样,完井验收后即可清除。
4.2.1.3 对在第四系地层中施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孔,除按规定分层留取样品外,非控制性钻孔的岩心,经野外验收后即可清除;控制性钻孔的岩心先行入库,待报告审定后再行处理。
4.2.1.4 在报废钻孔的位置上重打新孔时,原报废孔的岩矿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部分或全部清除。
4.2.1.5 若需进行补充勘探或补打部分钻孔,在新老孔位相近时,待补充勘探报告审查批准后可酌情清除老孔的全部或部分岩矿心。
4.2.1.6 勘探矿区在已有钻孔附近施工的深孔,或在同一孔位上施工的扇形孔、定向孔,以及为探求高级储量的加密孔,当岩性及其他地质现象相差不大时,所取围岩的岩心可酌情部分清除。
4.2.1.7 在进行岩矿心缩减的同时,对岩性单一、厚度大、分布广而稳定的岩层,除该区的基准孔和控制孔外,其他钻孔的岩心在钻孔竣工验收和按规定留取标本后,在确认没有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清除。
4.2.1.8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岩矿心混乱,无法恢复原状而不能利用者,在查清原因并经上级批准后可予以清除。
4.2.2 清除方法与原则要求
4.2.2.1 凡需清除的岩矿心,均须填报岩矿心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2.2.2 清除的岩矿心原则上就地点或利用拟平复的槽、井探工程掩埋,不得随意丢弃。
4.2.2.3 具放射线的岩矿心必须深埋或送专门冶炼厂处理,以防污染环境。
4.2.2.4 埋心应以孔为单位,自深而浅依次埋存。埋心坑点要编号、标明位置。并设立地石标志。岩矿心埋存的有关材料要与钻孔地质编录一起存档备查。
5 岩矿心的管理
5.1 岩心库
5.1.1 凡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岩矿心都应在专门库房内保管。
5.1.2 大队、油田一级保管单位应设永久性的岩心库(总库);分队或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临时性的岩心房或分库。有条件的局级单位可建局级中心库或地区性的永久性岩心库。
5.1.3 岩心总库接收和保管全队经缩减处理后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岩矿心,由大队资料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岩心分库和岩心房接收、保管本分队正在进行工作的矿区及其他项目的岩矿心,由分队或矿区地质组负责管理。局级中心库负责管理所辖地区有特殊意义的或独具特色的矿床和其他反映重要地质成果的需要永久保存的岩矿心。大队和局级岩心库应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使库房岩矿心与编录资料配套,保证可随时提取完整的文字和实物资料。
5.1.4 岩心库面积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而定。
5.1.5 岩心库建筑按标准建筑。
5.1.6 永久性岩心库应具备长期保存岩矿心的条件,库内设施应保证库房管理和放火等安全防范的需要。凡需长期保存的岩矿心应逐步采用塑料岩心箱(盒)。
5.2 库房管理
5.2.1 岩矿心入库应按预留的架位摆放。未设箱架的库房应留出堆放场区。库内岩心箱要排列有序,剁放稳固。
5.2.2 入库岩矿心都要分类登记,按矿区建立岩矿心总帐并绘制库存岩矿心平面位置图。
5.2.3 放射性矿产的岩矿心应存放在专门的岩心库内,按放射性矿物保管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安措施。
5.2.4 易于潮解和氧化的岩矿心,如盐类矿产、硫铁矿等必须蜡封,或用塑料袋、玻璃瓶封闭保存,以防潮解或氧化变质。
5.2.5 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岩矿心保管情况,防止库房漏雨、倒塌或岩心箱损坏、丢失导致的岩矿心混乱或损毁。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迅速处理。
5.2.6 库存岩矿心的使用管理
5.2.6.1 用户入库采集样品或标本须持大队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进行。
5.2.6.2 采集样品或标本要有库管人员在场,采后在岩心箱的相应位置插放取样牌,注明采样的岩矿心编号、长度、起止孔深等,并办理登记手续。
5.2.6.3 孤本样品或已经二次劈分的矿心,一般不再允许取样。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2.6.4 岩矿心用毕应即时归位。
5.2.7 库存岩矿心的处理及审批手续
5.2.7.1 保管期满的岩矿心,如保管期内无新的发现或其他遗留问题,即可申请处理,清除出库。但一个矿区至少要选留1~3个钻孔的岩矿心永久保存。
5.2.7.2 处理前,岩心库负责人应提交岩矿心清除出库的专题报告,并填写岩矿心清除登记表。
5.2.7.3 岩心库清除出库专题报告应经大队组织有关人员审议,由大队总工程师或总地质师签字后报局主管部门批准。
5.2.7.4 库存岩矿心清除由库管人员负责,主管部门派人监督,清除方法与要求同4.2.2有关各项款。
5.2.7.5 经批准的清除报告应由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存档。
5.2.8 岩矿心的保管年限
5.2.8.1 凡属控制孔、基准孔(井)、参数井、资料井、重要探井和认定有重大科研价值以及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钻孔,其岩矿心应长期保留或永久保存。
5.2.8.2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钻孔岩矿心,一般保管年限为十年,或矿山(工程项目)正式投产(运行)满三年,也可移交矿山继续保管。
5.2.8.3 各单位执行上述原则时,允许根据工作需要,矿区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库容量的大小以及其他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5.2.8.4 岩矿心的保管年限一律按勘查报告经审批或通过之日起算。
5.2.9 岩矿心管理工作应遵循妥善保管、方便利用、留存适度、慎重处理的基本原则,并实行年报制度。大队一级基层管理单位每年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编报岩矿心管理年报,内容包括岩矿心管理情况、库存岩矿心的利用率、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并附岩矿心年报表。
上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技术要求
下一条: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